第一项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包括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人数):2人(含2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 第79条]
发起人是指订立创佃公司的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第1款 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分期自公司成立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2款 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85条规定,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第三项 专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的法律行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是专指设立发行。
第四项 公司章程: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共同制订,经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认购人认购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发起人、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关。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公司法规定了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以及区别:发起方式是发起人认购所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部分(不低于35% 第85条规定),其余采用公开募集(公募)或者定向募集。本法条又恢复了定向募集方式(私募)。公募与私募的区别在于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还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1992年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就规定了定向募集方式,1993年公司法删除,现在恢复,意在拓宽投资渠道、方便公司设立。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除具体人数外,对在境内居住的人数的低限有所控制。住所: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外国公民,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一般称为总部,但总部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这样规定表明希望对发起人实现有效的国家管理。
筹办事务包括:1、材料准备;2、申请的提交;3、公司办公地的选址、租赁、签订合同以及办公室修饰等等。
发起人协议:这是公司法的新增要求,但实践中早已实行也是必需的。发起人协议非常重要,它以书面形式约定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据发起人协议来解决争议。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相不同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考虑到500万元的低限并不足以保证其具备与其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责任能力。
第一项 公司在登记机关注册的正式名称以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项 设立公司可以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第三项 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第四项 公司资本总共有多少股,每股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公司成立时向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即总股本);第五项 发起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以何种形式出资及缴付股款的具体时间期限;第六项 董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和人员、所享有的职权以及召集、举行会议、作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第七项 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具体人员;第八项 监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和人员、所享有的职权以及召集、举行会议、作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第九项 如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如何具体进行分配;第十项 导致公司解散的事件、情形以及解散后如何具体进行清算;第十一项 公司组织议事具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通知和公告;最后一项 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股东大会可自愿记载。
依据效力不同,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前者属于强制性规范,若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将导致章程无效,其后果就是公司设立无效。任意记载事项是前两者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章程的共同制定者协商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